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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档案馆 威海老风俗 特殊婚嫁

所谓特殊婚嫁,是指除正常婚嫁以外的其他各种婚嫁形式。威海地区旧时的特殊婚嫁主要有招亲(招赘婿)、抢亲(寡妇改嫁)、续亲、替头亲、童养婚、搿死亲(冥婚)、纳妾等。其中有的在旧时认为属特殊之列,现今已属正常婚姻形式,如招亲、改嫁等。有的则古今皆认为属于陋俗,如冥婚、童养婚、纳妾等。

招亲 俗称“招养老女婿”“招上门女婿”,也叫“倒插门”,是一种男到女家从妻居的婚姻形式。旧时一些有女无子的人家,往往招女婿入赘其家,以继承家产、养老送终、传延子嗣、接续香火。被招亲入赘的,多是家中贫穷、兄弟众多、缺房少地、无力娶妻者。入赘妇家后,所生子女必须随妇家姓氏。在以父系为正统的封建宗法社会,入赘做“上门女婿”的,常被人讥笑和轻贱,处处受到歧视,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低下。新中国成立后,男到女家的婚姻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认可。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,世俗的偏见已不复存在,许多农村生产大队,还制定了对招上门女婿的独女户,给予优先批给宅基地盖房的优惠政策。

抢亲 俗称“抢孝妇”。旧时寡妇改嫁为封建礼法所不容。但若被人强抢成婚,则可为习俗所宽容,家族及社会亦承认其婚姻合法性。故寡妇再嫁,不论是本人意愿还是被人逼迫,都必须由男方夜间来抢。有的是亡夫家中族人为贪图死者财物,在寡妇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其卖与他人为妻,商定日期让买者约集壮汉半夜把寡妇强行抢走。为掩人耳目,族人往往假装追赶,实则暗助抢者,将其护送出村。也有的寡居之妇本人有再嫁之意,且已有意中人后,暗中托人与男方约定“抢亲”日期。至期,在寡妇知心邻居的帮助下,让男方夜间来“抢走”。此种“抢亲”必须严防走漏风声,以防族人阻拦或被其他光棍、无赖、土匪恶霸半路劫走。因为按旧时习俗,寡妇无论被何人抢走,只要抢进了对方家门,即成夫妻,不仅寡妇本人无权不从,家族和社会的任何人也都不得干涉。1943年4月,中共领导的山东省战工会(抗战时期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机关)发出《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》,旧俗渐消。新中国成立后,寡妇自主改嫁受到法律保护,习俗亦不以为非。

续亲 一种姊死妹继的婚姻形式。若女子出嫁数年后亡故,女方父母又将与亡女年龄相近的妹妹再续嫁给男方为妻,俗称“续亲”“续闺女”。凡愿意“续闺女”的,多是因外祖母担心年幼的外孙遭后娘虐待,同时男方也必须是家庭条件和人品较好者。20世纪四五十年代,废除包办婚姻,“续亲”这种婚姻形式渐少。但遗风犹存,至六七十年代,境内仍偶有行此俗者。

文登县的结婚登记现场(1952 年)

替头亲 旧时男女定亲后,若尚未嫁娶而女方亡故,男方可再与别家的女子重新订婚成亲,以顶替未过门的“前妻”。对已亡故的“前妻”而言,新结亲的妻子称为“替头”,对“前妻”的父母而言,就称为“替头闺女”。“替头闺女”与“前妻”父母之间,在礼仪上要保持母女关系,跟亲生闺女一样,相互可以“走妈家”“看闺女”。逢年过节,小孩要走两家姥娘。前妻父母去世,替头闺女要像亲闺女一样披麻戴孝。20世纪四五十年代,此俗绝迹。但旧时“替头”留下的尚健在的老亲,至今仍有照常按亲戚往来者。

童养婚 一种买卖婚姻形式。旧时有些贫寒人家,因子女多无力抚养,或因天灾人祸,生计艰难,常在女儿只有几岁或十一二岁时,即为其找婆家,并以收取一定的钱和粮食为代价,将幼女送未来的婆家代养,俗称“送童养媳”,也称“送童养子”。待成人后,再与婆家的男人拜堂成亲。婚礼仪式简单,俗称“圆房”。童养媳在婆家地位低下,劳务繁重,多被当成丫鬟、仆人使用,备受欺凌虐待。娶童养媳的男人,有的大于女方十几岁二十几岁,许多是因有生理或心理缺陷而好人家不愿与之结亲者。故童养媳大多一生命运悲惨,由此造成的悲剧颇多。20世纪40年代,此俗废除。

搿死亲 即“冥婚”,也叫“阴婚”“鬼婚”,是一种为死人缔结婚事的婚嫁形式。旧时,未婚男子亡故后,多由父母托媒寻找一位未婚亡故的女子,结为阴间夫妻。“搿死亲”亦须双方家长议定,并立下婚书婚约,也要举行一定的婚嫁仪式。“成亲”之日,男家用轿和棺去女家坟地迎娶。焚香纸及纸扎的嫁妆,主婚人宣读婚约及祭文,随后起出女灵,用加红罩衣的棺木抬到男方茔地,合葬于男墓内。结为“死亲”后,双方家庭按正常姻亲来往。此为陋俗。

纳妾 俗称“添二房”“娶小老婆”。为人做妾,则叫“给人做小”。旧时有因原配妻子多年不生育,为留子嗣而纳妾,但更多的是豪门富户的老爷、少爷为玩女人而纳妾。纳妾有几种形式:有通过比较正当的婚嫁程序娶进夫家的,有花钱从穷苦人家或戏班、妓院买妾的,也有男主人将婢女“收房”为妾的。妾与夫君年龄多相差悬殊,有五六十岁男子买十六七岁女子做妾的。妾在家庭中地位低下,生养的孩子也受歧视。有的丈夫活着时或可一时得宠,丈夫去世后则倍受欺凌。平常人家若贪图钱财把女儿送人做小,也往往被人瞧不起。如清道光《荣成县志》所记当地风俗所云:“若议婚有及于钱财及贪富贵而以女与人为侧室者,众论羞之。”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《婚姻法》颁布实施后,纳妾陋俗被彻底禁绝。